根据疫情常态化防控要求,近日,市外办联合省外办走访了福建华东船厂有限公司和丰生(福州)制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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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以下简称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申请换发、补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三、申请条件
(一)所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有效期不足六个月或者已经过期的;
(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持证人身份信息变更的;
(三)所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遗失、损毁的;
(四)需要在内地换发、补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其他情形。
四、受理机构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五、禁止性规定
申请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国公民因私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不予批准签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六、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粘贴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要求的申请人照片;
(二)申请人有效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未满 11 周岁未办理香港居民身份证及身份证上无照片的香港居民,应当交验回港证或者签证身份书。未满 18 周岁的申请人应当交验监护人身份证明原件、监护关系证明;
(三)申请换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应当提交现持用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四)申请补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应当在《申请表》中填写遗失声明;
(五)身份信息变更的,应当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身份证明局等部门出具的身份信息变更的证明文件;
(六)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病情证明等相应材料和委托书,被委托人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
(七)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申请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应当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七、办理方式
香港、澳门居民申请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未满 18 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办理;因患病等原因本人无法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的,可以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和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八、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受理回执》;
(三)对申请材料或手续不齐全、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履行的手续和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审批机构进行审核,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九、办结时限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申请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批签发;因所在地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的,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符合加急办理情形的,按规定予以加急办理。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1516号)。
(二)收费标准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有效期分为10年有效和5年有效两种,其中10年有效证件签发给申请时年满18周岁的申请人、5年有效证件签发给申请时未满18 周岁的申请人。
10年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350元人民币,5年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230元人民币。
十一、审批结果
经批准的,签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不予批准的,审批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十二、结果送达
港澳居民可以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证件,或者自愿选择通过邮寄取证方式领取证件。申请人自预约取证之日起超过12个月无正当理由未领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领取证件。
十三、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2.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申辩权;
3.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配合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为促进人才和劳动力资源有序流入,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落户条件壮大人口规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20〕112号)和相关户籍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
(一)外省市户口迁入福州。
(二)福州市辖的六县(市)、长乐区户口迁入五城区。
二、办理流程
(一)六县(市)、长乐区户口迁入五城区的,申请人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当场办结。
(二)福建省内外地市户口迁入福州的,申请人向迁入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窗口(附件1)或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当场出具《福建省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两个工作日后,申请人持《福建省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三)福建省外户口迁入福州的,申请人向迁入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窗口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当场签发《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向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后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三、申请提出
(一)非投靠类户口迁入的,迁移人本人或者单位集体户户口协管员提出申请;整户迁移的,可以由家庭户户主提出申请。
(二)投靠类户口迁入的,被投靠人提出申请。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投靠除父母以外近亲属的,需由法定监护人到场签字同意投靠落户。
除就学迁入院校集体户外,未成年人只可办理投靠近亲属,或与近亲属随迁,申请时提供父母《结婚证》,且不能单独立为家庭户户主。
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的,另需提交《离婚证》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民事调解书。(1)迁入抚养方的,由抚养方提出申请;(2)迁入非抚养方或未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由被投靠人提出申请,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机关当场签字同意。
非婚生的未成年子女投靠非出生申报方的父或母,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机关当场签字同意,并征得与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母的同意。
(四)本人因故无法申请办理的,可以书面委托家庭户内成员或者直系亲属代为申请办理,同时提交双方《居民身份证》。
(五)提供的申请证明材料应当为原件。16周岁以上人员落户时,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标准的一寸白底照片一张。
四、落户类型及申请材料
(一)落户合法稳定住所立家庭户的,提供以下材料:
1.落户申请和材料真实性声明书(附件2);
2.迁移人《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本人(或近亲属)合法稳定住所权属凭证。近亲属权属凭证的,另需提交与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近亲属关系证明。夫妻一方所有权(或使用权)可视为夫妻双方共有,双方近亲属均可申请迁入;
4.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近亲属随迁的,提交与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5.全部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同意落户的声明书(附件3)。
(二)落户单位名下产权住房立家庭户的,提供以下材料:
1.落户申请和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迁移人《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单位名下合法稳定住所《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4.合法稳定就业凭证;
5.单位职工近亲属随迁的,提供与户口迁入职工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6.单位同意落户的声明书(附件4)。
(三)落户单位集体户的,提供以下材料:
1.落户申请和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迁移人《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合法稳定就业凭证;
4.单位职工近亲属随迁的,另需提供与户口迁入职工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5.迁入人及其配偶在五城区或同一县(市、长乐区)范围无合法产权房屋的声明书(附件5);
6.单位同意落户的声明书。
(四)落户商住楼集体户的,提供以下材料:
1.落户申请和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迁移人《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本人(或近亲属)《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近亲属所有权的,提交与房屋所有权人的近亲属关系证明。夫妻一方所有权可视为夫妻双方共有,双方近亲属均可申请迁入;
4.房屋所有权人近亲属随迁的,提供与房屋所有权人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5.全部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落户的声明书。
(五)落户就业和人事人才中心集体户(附件6)的,可自愿选择任一集体户落户,提供以下材料:
1.落户申请和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迁移人《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下列凭证之一:
(1)国家承认的高等院校学历证书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2)中等专业学校(或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毕业证书;
(3)国(境)外院校毕业证书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
(5)职业技能资格(等级)证书;
(6)县级(含)以上人社部门出具的《引进人才落户证明》;
4.近亲属随迁的,提供与申请落户人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六)落户人才公寓集体户的,提供以下材料:
1.落户申请和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迁移人《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福州市人才公寓房屋租赁合同,或市级人才(或人社)部门出具的《引进人才落户证明》;
4.近亲属随迁的,提供与申请落户人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七)落户六县(市)、长乐区和仓山区的三江口区域租赁私有住房立家庭户的,提供以下材料:
1.落户申请和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迁移人《居民户口簿》、承租人《居民身份证》;
3.经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私有住房备案凭证(附件7);
4.房屋租赁合同;
5.近亲属随迁的,提供与承租人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6.全部私有住房所有权人同意落户声明书;
7.迁入人及其配偶在同一县(市、长乐区)范围无合法产权房屋的声明书(迁入仓山区的三江口区域的不提供)。
注:承租人及其近亲属落户私有住房地址后,私有住房房屋所有权人不同意承租人及其近亲属继续落户的,自私有住房所有权人向公安派出所书面申请要求承租人及其近亲属户口迁出之日起超过30日,承租人仍拒不配合迁出的,公安机关将承租人及其近亲属户口迁入公安派出所设立的公共地址集体户。
(八)无法提供上述七类落户地址材料的,可以自愿选择落户便于工作、生活的任一公安派出所设立的公共地址集体户,提供以下材料:
1.落户申请和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迁移人《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近亲属随迁的,提供近亲属关系证明;
4.迁入人及其配偶在五城区或同一县(市、长乐区)范围无合法产权房屋的声明书。
五、投靠类型及申请材料
(一)家庭户近亲属投靠的,提供以下材料:
1.落户申请和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双方《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投靠人与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4.除夫妻投靠、未达法定婚龄子女投靠父母外,其他近亲属投靠的,另需提供合法稳定住所权属凭证和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同意落户的声明书,夫妻一方产权可视为夫妻双方共有,双方近亲属均可申请迁入。
(二)除院校学生集体户外,集体户(含集体户地址上设立的家庭户)近亲属投靠的,提供以下材料:
1.落户申请和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双方《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4.迁入人及其配偶在五城区或同一县(市、长乐区)范围无合法产权房屋的声明书;
5.迁入单位房屋所有权住房或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同意落户的声明书;迁入商住楼集体户的,提供具有商业住房产权的被投靠人同意落户的声明书。
(三)公婆(或岳父母)与儿媳(或女婿)之间相互投靠。被投靠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儿媳(或女婿)与公婆(或岳父母)可以申请相互投靠落户。提供以下材料:
1.落户申请和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双方《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子女《结婚证》、子女与父母关系证明;
4.被投靠人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权属凭证。
(四)未成年继子女投靠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或继母),提供以下材料:
1.落户申请和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双方《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亲生父亲(或母亲)和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母(或继父)《结婚证》;
4.亲生父母《离婚证》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民事调解书;
5.亲生父母双方同时到公安机关当场签字同意。
六、集体户设立
(一)设立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户。编制或者从业人数满5人(含)以上的,可向辖区公安派出所申请,户政窗口民警当场办理。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设立集体户的报告(附件8);
2.批准单位成立文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
3.本单位名下办公场所或者职工集中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权属凭证,或党委、政府部门关于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启用的批文或会议纪要;
4.编办核定的本单位编制文件或者从业人员缴纳社保人员花名册;
5.本单位指定的户口协管员《居民身份证》。
(二)设立人才公寓集体户。用于登记居住在人才公寓的人员及其近亲属户口,由人才公寓管理部门向辖区公安派出所申请,户政窗口民警当场办理。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设立集体户的报告;
2.市委人才办关于设立人才公寓集体户批文;
3.人才公寓集体户指定的户口协管员《居民身份证》。
(三)设立商住楼集体户。以楼座为单位设立,用于登记商住楼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近亲属户口,首位商住楼房屋所有权人向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时设立。提供下列材料:
1.落户申请和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迁移人《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商业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书》。
七、集体户管理(含集体户地址上设立的家庭户)
(一)迁入集体户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签定《集体户落户人员公约》(附件9),据实提供实际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若有变动的,应当及时主动向派出所申报相关变动情况。
(二)集体户户成员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的,依申请可在集体户地址上设立家庭户,其家庭成员一并迁入。
(三)户口登记在集体户地址(含集体户地址上设立的家庭户)或租赁私有住房地址的,在五城区、同一县(市、长乐区)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稳定住所。
(四)集体户户成员,因需要可以向公安派出所或单位集体户户口协管员申请借用《集体户口簿》户口登记卡和集体户首页复印件(加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八、工作要求
(一)迁入人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父母、配偶信息不全的,由落户地派出所在办理落户手续时一并采集。
(二)申请人故意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承诺声明的,取消落户资格,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已办理落户的,注销户口登记并退回原籍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一)本文中“五城区”包括:鼓楼、台江、仓山、马尾、晋安;“六县(市)”包括:闽侯、连江、罗源、闽清、永泰、福清。
“仓山区的三江口区域”包括:仓山区城门镇下洋村、漳岚村、壁头村、梁厝村、厚峰村、洋坑村、绍岐村、濂江村、狮山村、福濂村、潘墩村、清富村、湖际村的区域。
(二)本文中“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
“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本文中“亲属关系证明”包括:
1.《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件》、《收养证》、《公证书》等法定证件或者司法文书;
2.《离婚证》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民事调解书;
3.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4.均无法提供的,可通过提供父母子女双方DNA亲子司法鉴定书(附包含亲权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和双方现场声明。
(四)本文中“合法稳定住所”包括:
1.自有住房(含商品住房、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与政府共有产权住房);
2.本人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
“合法稳定住所权属凭证”包括:
1.《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2.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未标明房屋详细地址的,另需提供地名办(或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门牌号码使用证书》(或《门牌号码更名(命名)证书》)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门牌号码调查报告》(附件10);
3.公有房屋租赁使用凭证或租赁合同;
4.已交房但尚未取得产权凭证的成套商品房,提供购房合同和《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申请登记表》或《商品房买卖预售预告登记证书》或《不动产买卖预售预告登记证书》;
5.已交房但尚未取得产权凭证的拆迁安置房,提供拆迁协议书和《房屋排房单》(或其他交房凭证);
6.经房管、国土或自然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自建住房,提供房屋建筑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其他凭证,并由警务区民警核实房屋情况,填写《门牌号码调查报告》。
注:房屋所有权人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迁入。户口迁入后若房屋相关权益人提出异议,经公安机关调查或法院判决(或裁定、决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份额的已落户人员户口应迁回原迁出地或迁入公安派出所设立的公共集体户。
尚未取得房屋权证的拆迁安置住房所有权人死亡的,拆迁安置协议中被安置方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迁入;若提供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或裁定书、决定书)或《继承公证书》中确定的继承人及其直系亲属,也可以申请迁入。
(五)本文中“使用权人”指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承租使用人。
(六)本文中“合法稳定就业凭证” 包括:
1.县级以上组织、人社、教育部门的调令或任职文件(含本系统本部门单位内部调动);
2.县级以上组织、人社、教育部门签章的《福建省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或《福建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通知书》或其他任职文件;
3.本单位缴纳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凭证;
4.在本辖区依法注册登记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七)本细则所涉及内容与此前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向中国人民警察队伍授旗仪式上的重要训词精神,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部署,服务“六稳”“六保”工作,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动力,服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公安部持续推出深化“放管服”改革新措施。10月22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异地办”“便捷办”“网上办”等三个方面12项公安交管优化营商环境新措施。
——进一步推行“异地通办”。简化办事程序,更好满足群众异地工作生活需要,更好降低企业办事运营成本,更好适应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即:
推行摩托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在实现小型汽车驾驶证“全国通考”的基础上,推行摩托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在全国范围内任一地申领摩托车驾驶证,无需再提交居住证或者居住登记凭证,每年将惠及30万异地考领摩托车驾驶证的群众。
推行摩托车转籍异地通办,在已实行非营运小微型客车转籍档案网上转递的基础上,推行摩托车转籍信息网上转递,申请人可以直接到车辆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无需再回迁出地验车、提取纸质档案,减少面对面接触式办理,减少群众两地间往返。
试行私家车登记持身份证全省通办,在12个省(区)试点推行非营运小微型客车登记持身份证通办,对本省户籍居民省内异地办理新车注册登记的,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直接申请,无需再提交居住证或者居住登记凭证,便利群众省内异地购车登记,助推省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该措施实施后,每年将惠及100万省内异地登记的车主。
推行二手车出口临牌异地通办,对二手车出口企业收购机动车用于出口的,简化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可以直接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无需核发正式号牌;属于异地收购车辆的,可以在机动车登记地直接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无需返回企业所在地办理,为二手车出口创造便利环境,激发国内汽车消费市场活力,助推外贸稳增长工作。
——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坚持放管结合,不断优化办牌办证条件程序,不断拓展交管城乡服务覆盖面,更好服务社会群众和市场主体,更好服务乡村振兴、扶贫攻坚等战略深入实施。即:
扩大机动车免检范围,在实行6年内6座以下非营运小微型客车免检基础上,将6年以内的7至9座非营运小微型客车(面包车除外)纳入免检范围。对非营运小微型客车(面包车除外)超过6年不满10年的,由每年检验1次调整为每两年检验1次。全国将有1.7亿多私家车主享受到改革带来的便利。车辆发生伤亡交通事故或者非法改装被依法处罚的,仍按原规定周期检验,保障车辆安全性能。
放宽小型汽车驾驶证申请年龄,为更好适应老龄化社会发展的新需求,取消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驾驶证70周岁的年龄上限。对70周岁以上人员考领驾驶证的,增加记忆力、判断力、反应力等能力测试,保证身体条件符合安全驾驶要求。
优化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驾驶证的年龄下限由26周岁、24周岁降低至22周岁,申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年龄上限由50周岁调整至60周岁。同时,缩短增驾时间间隔,对无相应记分周期满分记录,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的,由取得大型货车驾驶证至少5年缩短至3年,申请牵引车和中型客车驾驶证的,由取得大型货车驾驶证至少3年缩短至2年,进一步满足群众生产生活和客货运输企业需求。
扩大体检医疗机构范围,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需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体检医疗机构由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扩大到符合健康体检资质的二级以上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等医疗机构,适应我国公共卫生事业发展新形势,提升农村、偏远地区服务覆盖面,方便县乡群众就近办理。
便利残疾人家庭共用车辆,对于持有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C2)以上的人员,可以驾驶上肢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便利残疾人家庭成员及其他服务残疾人出行的人员共用车辆,更好保障残疾人权益。
——进一步深化“网上服务”。优化群众办事体验,运用交管大数据服务民生、赋能经济、保障安全,不断提升“互联网+交管政务”服务水平,推行道路运输企业信息查询提示服务,推行驾驶人交通安全记录网上查询和试点机动车交强险信息在线核查。即:
一是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向道路运输企业推送交通安全风险预警提示,提供查询本企业机动车和驾驶人交通违法、事故等信息服务,方便企业强化源头安全管理、加强驾驶人安全教育、预防和降低企业运行风险;
二是驾驶人通过“交管12123”APP可以查询、下载交通责任事故、准驾车型变化、交通违法和记满分等记录,方便其从业、应聘等生产生活中出示、使用交通安全记录电子凭证,促进提升驾驶人诚信守法意识;
三是推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银保监部门机动车交强险信息共享,在试点地区办理机动车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网上核查机动车交强险信息,申请人无需再提交机动车交强险纸质凭证。
近年来,我国机动车和驾驶人保持高位增长态势,截至2020年9月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到3.65亿辆,驾驶人达4.5亿人。公安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突出问题导向、民意引领,在推行车检、驾考、号牌管理等改革基础上,2018以来陆续推出了4批42项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措施,累计惠及8亿多人次,为群众企业减少办事成本400多亿元。特别是在抗击新冠疫情关键时期,开通绿色通道,实行应急防控车辆牌证“加急办、便捷办”,实行群众考试领证“延期办、容缺办”,办理加急业务6.6万笔,网办业务同比增长200%,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复工复产。
新措施自2020年11月20日起实施,为保证新措施顺利启动、精准落地,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已制定配套制度规范,组织信息系统升级,部署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做好实施准备。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局长李江平表示,下一步,将加强督查督办,狠抓改革落实,保证改革取得惠民利企的实效,让群众办事更便捷、企业营商更便利。同时,将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不断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持续推出更多改革措施,惠民利企。
各县(市)区房管(住建)局、国房中心、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房地产经纪行业长效管理机制,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整治房地产经纪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福建省<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
(一)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的复函》(闽建办房函〔2019〕17号),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申请时,不再将房地产中介机构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的数量作为备案条件。
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备案时,应如实填报本机构所有从业人员信息,并提交加盖备案机构公章的身份证、《房地产经纪从业(实习)证书》复印件(备案机关有权根据需要审验相关证照原件),其它备案要求及所需材料按照原规定执行。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或门店)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房地产经纪机构采取特许经营方式的,特许方应严格遵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极速体育:令第485号)的有关规定合法经营,并不得与未取得备案证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特许加盟协议(确定加盟合作意向后,可先向申请加盟机构开具授权经营证明,限期办理备案手续后签订加盟协议)。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实行动态管理,备案有效期两年。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重新办理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四)尚未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的,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内补办备案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初审通过的,应持备案机关出具的《关于开设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通知》,在30日内向商业银行申请开设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并持“专用账户”证明领取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未在规定期限内开设“专用账户”的,由备案机关取消备案资格。
房地产经纪机构以直营或通过授权加盟形式特许经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门店,通过机构总部设立的“专用账户”进行监管的,可由机构总部提供“专用账户”证明(复印件加盖机构总部公章)和授权经营证明,不必另行开设“专用账户”。
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交易保证机构设立的“专用账户”进行交易资金监管的,可由交易保证机构提供“专用账户”证明(复印件加盖交易保证机构公章)和授权使用证明,不必另行开设“专用账户”。
(六)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违规行为信息互通和部门联动机制,对违规情节严重的,由备案机关取消其备案资格。房地产经纪机构未经备案、被取消备案资格或备案过期未重新办理的,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一经发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在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和有关媒体通报曝光,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不予办理或取消其网签资格。
二、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信息化管理
(七)依托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榕房通”微信小程序,全面推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认证和从业人员实名认证,统一机构备案标识牌和从业人员证书(微信搜索“榕房通”小程序,认证前可先点击查看认证流程)。
(八)已取得备案证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及时登陆“榕房通”申请机构备案认证(含总部机构、分支(加盟)机构;被授权使用“专用账户”的机构为授权机构的分支机构)。拟申请办理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登陆“榕房通”申请机构备案先予认证(暂不填报备案信息,先予办理房地产经纪从业(实习)证书)。认证审核通过后,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于3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并及时登陆“榕房通”完善备案证书等相关信息,逾期未办理备案或完善备案信息的将给予注销。
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认证审核。
(九)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认证审核通过后,应及时督促所属从业人员登陆“榕房通”,如实填报相关信息进行实名认证,办理统一的《房地产经纪从业(实习)证书》。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包括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经纪辅助人员。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经过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培训,并考试合格的房地产经纪辅助人员,统一发放《房地产经纪从业证书》。未经培训的房地产经纪辅助人员统一发放《房地产经纪实习证书》,待取得经纪人、经纪人协理证书或通过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培训考试合格后申请换发《房地产经纪从业证书》。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负责本机构人员的认证审核,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审核把关不严或提供、伪造虚假信息的机构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十)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通过认证审核后,发放统一的机构备案标识牌(规格:横式,长25cm,宽按比例缩放)和《房地产经纪从业(实习)证书》(规格:竖式,长9cm,宽按比例缩放),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登陆“榕房通”后台管理端自行下载,统一制作。
(十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和从业人员个人信息或服务场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登陆“榕房通”申请变更认证,重新审核换发新证。房地产经纪机构与从业人员合法解除聘用关系后,应及时登陆“榕房通”后台管理端注销从业人员证书(因开除原因注销的,机构需同步上传相关证明文件)。从业证书注销后,从业人员重新上岗前应申请换发新证(未注销无法变更服务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无故拖延或不予注销的,从业人员可向机构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诉(属劳动合同纠纷的,应提供劳动部门仲裁等相关证明材料)。
(十二)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期间,应在经营场所入口处张贴备案标识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进行房地产经纪服务期间,应佩戴《房地产经纪从业(实习)人员证书》,并向服务对象主动出示或接受服务对象的查验。挂牌和执证上岗列入常态化巡查内容,违规行为一经查实,责令立即整改并记入信用档案。
三、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规范化管理
(十三)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加入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引领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并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十四)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要不断完善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逐步建立并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和房地产经纪房源、客源信息共享系统,积极推行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网签和统一编号管理制度,积极研究交易定金、履约保证(押)金资金安全监管办法。
(十五)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鼓励从业人员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考试,或参加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要建立完善“榕房通”在线培训功能,确保从业人员及时培训上岗。同时,建立健全对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不断提高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十六)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业务委托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由取得《房地产经纪从业证书》(不含《房地产经纪实习证书》)的业务人员签名并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保存期不少于5年。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违规分割出租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房地产经纪机构完成房屋租赁经纪服务后,应于15日内办理房屋服赁经纪合同备案手续。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向市国有房产中心办理,马尾区和七县(市、区)向当地备案机关办理,市国有房产中心负责房屋租赁经纪合同备案指导工作。
(十七)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经纪服务委托,应认真核对房屋产权信息和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明等材料(代理人需取得产权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未经过委托人(代理人)书面授权,不得接受经纪服务委托和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
(十八)对已出售或出租的房屋,促成交易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在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门店、网站等发布渠道上撤除;对委托人已取消委托的房屋,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类渠道上撤除。
(十九)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严格内部管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执业道德和服务规范的培训和教育,不得以随机拨打电话或上门推介等不正当方式骚扰市民、强拉业务。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妥善保管客户信息,及时分类整理客户信息,对于已完成经纪服务委托事项的,及时清理,避免重复拨打电话。
(二十)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一手商品房销售的,必须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并在代理项目的售楼现场公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经纪服务合同复印件(包括委托双方和代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范围、服务评价渠道等事项)。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场所应留存代理项目的经纪服务合同(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主动向推介对象告知销售代理的相关情况,并自觉接受查验。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购房人收取购房款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因优惠促销等原因收取相关费用的,应与购房人签订相关协议,明确收费的依据和标准。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不得违反房地产经纪机构规定的销售方案作出私下让利的承诺;不得以代办、介绍或伪造相关证明等方式获取购房资格诱导购房人;不得接受或串通开发企业及其销售人员以带客、推介等方式私下代理销售商品房并收取费用。
(二十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福建省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接受交易双方当事人委托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严禁通过“专用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含定金、交易结算资金,以及物业交接、水电费、物业管理结算、土地证过户等履约保证金等交易过程涉及的资金)。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主动告知存量房交易当事人设立交易资金专用账户的必要性,由双方自行约定交易资金监管方式。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鼓励和引导交易双方设立由银行、交易双方共同监管的存量房交易资金专用账户,或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保证机构)通过“专用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告知交易双方当事人,通过存量房交易合同补充约定,明确交易资金的监管方式、支付条件以及争议解决途径,避免因交易双方当事人原因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发生纠纷。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开展存量房居间服务过程中,不得代收、代缴房屋交易的税费,避免当事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因税费差误而发生纠纷。
(二十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住房贷款代办金融服务,应尊重购房人意愿,协助选择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不得将金融服务与其他服务捆绑,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不得向金融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返佣等费用,不得通过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购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二十三)房地产经纪机构严禁违规从事“租房贷”、“套路贷”、高利贷等违法行为;严禁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交易当事人名义通过“网贷”平台等套取资金(房贷、房租等)行为。
(二十四)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经纪行业的监管。要建立健全日常巡查、投诉举报受理等制度,特别是对群众投诉举报集中和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曝光的涉嫌违规的,要主动与市场监管、发改、公安、金融、网信等部门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依法依规快速处理。对能立即整改的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责令限期整改;该立案查处的依法处罚、该停业整顿的立即责令停业整顿;对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清出房地产经纪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同时根据相关部门处理情况向社会公示。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福州市国有房产中心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2021年1月12日
日前,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坚持问题导向、物权法定、“不变不换”、便民利民原则,从规范登记业务受理、依法明确登记权利类型、创新方式开展林权地籍调查、积极稳妥解决难点问题、加快数据资料整合移交、加强林权登记和林业管理工作衔接等6个方面提出指导性意见,进一步规范林权登记,全面履行不动产登记职责,适应林业发展改革需要。
《通知》要求,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要将林权登记纳入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除法定不予受理情形外,不得以登记资料未移交、数据未整合、调查测量精度不够、地类重叠等原因拒绝受理。原有权机关依法颁发的林权证书继续有效,不变不换。
《通知》提出,登记机构要适应改革要求,根据《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明确规定的权利类型,依法对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林木进行登记。同时,要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充分利用已有成果,创新方式开展地籍调查,做好林权地籍资料核验。各级登记机构、林草部门要切实维护群众权益,依法依规解决权属交叉、地类重叠等难点问题。
《通知》强调,加强林权登记和林业管理工作衔接,统筹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推进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的互通共享,内部能够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避免折腾群众、反复跑路。
《通知》指出,各级登记机构、林草部门要密切配合,基于同一张底图、同一个平台,加快数据资料整合。数据整合不得推倒重来,要最大化利用原林权登记数据,根据位置内业落图,在不做大量外业的前提下实现数据的基本整合。各地要在2020年底前完成数据整合和资料移交,2021年底基本完成数据建库,并汇交到自然资源部。
《通知》明确,自然资源部负责 极速体育: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不动产登记,并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做好衔接。 极速体育: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重点林区原林权证继续有效,已明确的权属边界不得擅自调整。
自然资发〔202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各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全面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 极速体育: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现就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等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建立集成统一的网上“一窗受理”平台。不动产登记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加快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在全面实施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的基础上,推动“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向更高层级发展,尽快建立集成、统一的网上“一窗受理”平台。具备条件的省份可以率先建立实施全省统一的网上“一窗受理”平台,不具备条件的地方也可使用自然资源部统一配发的网上“一窗受理”平台。通过网上“一窗受理”平台,与税收征管等系统无缝衔接,实现一次受理、自动分发、并行办理、依法衔接、一网通办,杜绝“进多站、跑多网”。线上“一窗”和线下“一窗”要融合衔接,实行一套服务标准、一个办理平台;线上线下人员力量和窗口要科学配备,做到全面提供服务。今年年底前力争全国所有市县实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全覆盖,并加快推进线上线下集成统一的“一窗受理”平台。
二、大力推进网上受理审核。利用网上“一窗受理”平台,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申报纳税等网上受理审核。信息共享集成到位的地方,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由登记机构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申请人在网上验证身份,“刷脸”不见面办理,实现“一次不用跑”;信息共享集成暂时不能到位的地方,由申请人将纸质材料拍照或扫描后在网上提交,网上审核,核验原始材料,一次性办结,辅助快递邮寄,力争实现不见面办理。同时,要做好现场办理的优质服务。各地要通过网上“一窗受理”平台及其手机APP、微信小程序等,推进网上便捷办、更快办、优先办,并逐步实现全城通办、就近能办、异地可办。今年年底前,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和具备条件的县市全面实施“互联网+不动产登记”。
三、推广使用电子证照及电子材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电子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与纸质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地要积极推广应用。有条件的地方,应当核发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证书证明;暂时不具备条件的,要努力提供纸质证书证明邮寄、自助打印等服务,方便企业群众不见面办理。在不动产登记、申报纳税和抵押放贷等服务中推广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合同、电子证书证明,符合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电子签名或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合法有效,通过共享获得的信息以及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办事依据,电子材料可以不再以纸质形式归档。具备条件的地方银保监部门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联合制定不动产抵押合同示范文本。
四、进一步提升登簿和传输数据质量。规范登簿行为,严格按要求填写登记簿,不得随意填报或擅自减少数据项内容。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辅助登记簿的填写、审核和校验工作,确保登记簿内容全面、准确,不重、不漏。登记簿内容原则上不得空缺,确实无法填写的个别栏目,要用斜杠“/”填充并在登记簿附记栏中备注原因;能够通过已有信息反写的直接调用,不再重复录入。全面提高各级信息平台接入质量,确保做到在登簿环节通过系统自动上传数据,严禁人工上传;将登记业务类型和数量归集到登簿日志,并通过系统当天定时自动上报;利用国家级信息平台接入监管系统,监测本地接入情况,及时解决异常问题。
五、深化应用不动产单元代码。健全地籍调查工作机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农转用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供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权登记等土地、规划管理各环节要规范开展地籍调查,统一调查名目、地物标识、技术标准、成果管理和数据入库,确保调查作业协同衔接、地籍成果共享沿用。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开展首次地籍调查后,界址、权属、用途没有发生变化的,调查成果应一直沿用,避免重复作业。按照《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要求,在宗地、房地一体不动产单元新设或变更时,编制统一的不动产单元代码,建立不动产单元表。不动产单元代码要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抵押合同、完税凭证、登记簿册证等材料中予以记载,用不动产单元代码关联起不动产交易、税款征收、确权登记等各项业务,实现“一码关联”,确保业务环节前后衔接一致、真实准确,便利共享查询追溯。
六、加强登记纳税衔接。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和税务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深化部门信息共享,实现登记纳税有机衔接。不动产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和涉及的相关税收等全部作为“一件事”实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按照自然资源部26种流程优化图,尽快优化明确本地办理流程,坚决取消违法违规前置和不必要环节,合并相近环节,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今年年底前,全国所有市县一般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力争全部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后即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受理当事人申请后要及时向税务部门推送征税所需的信息,税务部门要利用不动产登记机构推送的信息进行税款征收,尽快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反馈完税结果信息,不动产登记机构结合完税结果信息及时登簿发证。
七、深化登记金融协同。继续推进不动产登记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延伸服务网点并深化服务内容。对融资、转贷、续贷、展期及涉及的签订不动产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实行“一站式”服务,缩短办理时间、无缝对接转贷、减少过桥资金、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对新申请贷款的,实现银行查询、贷款审批、抵押首次登记和贷款发放无缝衔接;对延期续贷或贷款展期的,实现贷款审批、抵押变更登记和贷款发放无缝衔接;对借新还旧的,实现贷款审批、抵押注销登记和首次登记、贷款发放无缝衔接。逐步扩大省级或地市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和银保监局按照“总对总”方式对接系统的范围,率先在银行类金融机构抵押登记中应用电子登记证明,逐步取消纸质证明,积极稳妥拓展延伸服务点的领证、换证、查询等自助服务。保险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相关业务经营中,均可以按照《中国银监会 国土资源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业务经营中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若干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7〕20号),作为抵押权人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得以抵押合同未网签备案为由,不予审批贷款和抵押登记。今年年底前,全国所有市县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力争全部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
八、全面实施预告登记。落实预告登记制度,率先实现网上办理,积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经纪机构延伸登记端口,进一步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间,便民利企,防止“一房二卖”,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协同防范金融风险,支撑强化税收征缴和房地产市场调控。对预售商品房全面开展预告登记,积极推进存量房预告登记,办理预告登记的在办理转移、抵押登记时,不再重复收取材料,缩短办结时限。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主动将预告登记结果推送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税务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据预告登记结果审批贷款,预售商品房未办理预告登记和抵押预告登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审批发放贷款。税务部门可以运用预告登记结果开展税款征收相关工作。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与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移预告登记与抵押预告登记、预告登记转本登记合并办理。
九、不断延伸拓展登记信息网上查询服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认真履行法定的登记信息查询职责,加快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积极提供优质查询服务,方便企业和群众通过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防范交易风险,避免强制核验,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加强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积极支撑房地产市场调控,为抵押贷款、积分落户、子女入学、市场主体注册、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强制执行等提供便利。推进登记服务点向银行、法院、公证机构、乡镇和社区延伸,提供预约咨询、登记申请、信息查询等网络服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参与交易资金监管、登记代理等商业服务,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进驻不动产登记大厅开展服务。颁发电子证书证明、提供网络查询服务的地方,纸质证书可以不再附记抵押权信息、不再粘贴纸质附图。今年年底前,东部和中部省份的所有市县以及西部省份地级以上城市力争全部推出登记信息网上查询服务。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市县主体责任,落实经费保障,保障信息安全,加强宣传引导,扎实推进。要结合实际,确定本省今年年底前全面实施“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的县市名单,与地级及以上城市名单合并,建立台账、跟踪指导、挂账销号。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自然资源部登记局、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中国银保监会法规部。
自 然 资 源 部 登 记 局:许 培 (010)66558538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陈 金 (010)63417789
中 国 银 保 监 会 法 规 部:李筱琛 (010)66279604
自然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保监会
2020年5月15日
1.2019年12月,华云山庄项目一期主体已达到竣工要求,由于土地错划基本农田的原因,该项目二期需要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复核后方可动工,需要半年的时间。由于人防工程建设在二期,导致该项目人防部分无法正常验收,直接影响项目整体备案。目前我市正处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急企业之急,解企业之难是每个业务部门应尽之责。在此情况下由办领导在11月29日直接组织各相关部门召开业务协调会,主动发函予晋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了解情况,得到答复后同意该项目予以承诺的方式先行办理一期工程的人防验收手续。目前建设单位根据承诺的内容,正在积极的跟踪土地变更手续,我办也在持续跟踪推进。
2.2019年12月,由大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樟岚38#地块项目,属于在地铁车辆段上盖建设的房地产项目,该项目从建设的角度来说不存在地下室的概念,由于人防地下室要求全埋于地底,导致该项目无法建设防空地下室。该项目也是城市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新事物”,法规条例对其没有明确的界定如何办理人防审批手续。在了解完情况后,办领导当即组织各相关部门开会,研究并明确了如何办理该项目人防审批手续,建设单位承诺在相邻地块统筹建设防空地下室。目前建设单位根据承诺内容,不断推进项目建设,在过程中持续与审批窗口对接,目前已处于施工图设计阶段。
3.2019年12月,由正荣(福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正荣府项目,在申报人防验收时一份材料漏盖了设计单位的公章,由于该材料已核对真实无误,设计院盖章又需3天的时间,建设单位交房时间临近着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了解完情况后,我办审批窗口同意容缺办理该项目人防验收手续,办事人员承诺在3天内补交材料。建设单位按时限将材料补交完成,并对窗口的服务表示由衷的感谢。
4.2019年5月,由福州鑫嘉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香缇郡项目,属于市政府重点推进的安置型商品房项目,由于担负着群众的回迁任务,建设单位先行开发安置房地块。由于该项目时间紧、任务重,属于边施工边办手续的项目。在办理人防审批时,施工图纸尚未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可是现场已经到达人防质量监督介入时间点,建设单位诉求能先行办理人防审批手续。得知该情况后办领导直接赶赴行政服务中心,召开现场办公会,在听取情况后,当即决定同意容缺办理该项目人防审批手续。同时建设单位承诺图审后的图纸不发生改变,并在10天之内报送图审合格的施工图纸,现建设单位已在承诺时间内报送该材料。
5.2019年2月,由福州中海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中海寰宇天下(56#凯骊)酒店项目,在申报人防审批时发现审批表总建筑面积与施工图审查报告的总建筑面积不一致。经过核查由于施工图审查报告出具后又做了规划调整,导致该面积不一致。更换图审报告需要一定的时间,建设单位承诺审批表中提供的数据真实可靠,并保证在规定时间内更正该材料,申请容缺办理,审批窗口同意先行容缺办理。该项目已在承诺时间内补齐材料。
(福州市人防办 吴骏超 王锋)
近期,需要办理人防业务的群众登陆福建省便民服务事项平台时会发现,人防审批版块新上线了三个便民服务事项,分别是“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结果查询”,“城市新建民用地下室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结果查询”、“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结果查询”,通过这三个事项,在“指尖上”轻轻一点,即可轻松查询防空地下室建设相关审批手续的办理进程。这是福州市人防办审批窗口对标浙江、广州等地便民服务手段后,根据政策法规和人防业务特点,围绕服务手段的创新优化,最新推出的三个便民服务事项,旨在“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今后,福州市人防办还将立足优化营商环境“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不断深入探索服务新模式,把“马上就办,真抓实干”落到实处。
(福州人防 吴骏超 王锋)